于府字〔2020〕17号
关于做好赋予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2020年6月22日县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向全县各乡镇赋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权事项
本次赋权乡镇事项共计87项(含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目录外主动赋权乡镇行政给付事项2项)。对照《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为方便统一操作和管理,我县除贡江镇、银坑镇以外的21个乡镇认领98项权力事项中的85项赋权事项,贡江镇认领80项赋权事项(贡江镇为城关镇,对5项行政许可权限不予赋权);银坑镇认领54项赋权事项(根据2019年县委办印发的《于都县银坑镇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赋予银坑镇158项权力事项,其中部分事项与2020年省指导目录事项重叠)。乡镇首批认领的87项权力事项中权力类型有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53项、行政给付16项、行政确认7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行政检查1项。赋权乡镇工作涉及县城市管理局(31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12项)、县农业农村局(10项)、县民政局(5项)、县林业局(5项)、县应急管理局(4项)、县人社局(4项)、县自然资源局(4项)、县卫健委(3项)、县文广新旅局(3项)、县住建局(2项)、县残联(2项)、县生态环境局(1项)、县教体局(1项)、县公安局(1项)、县水利局(1项)、县市监局(1项)、县扶贫办(1项)、县司法局(1项)、县房管局(1项)等20个县直部门(单位)。
二、工作安排
(一)做好赋权事项的认领承接工作。各乡(镇)要按照“一乡镇一目录”原则,编制承接事项目录,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做好赋权事项的受理准备工作。各乡(镇)要强化认识、高度重视,夯实基础工作,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一是硬件到位。要进一步完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基础办公设施建设工作。二是人员到位。各乡镇要召开班子会议,集中研读省、市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职能归并,做好工作的部署安排,明确赋权事项的承接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员。三是宣传到位。各乡镇要及时宣传公示,让广大群众充分知晓,避免出现“权责已到乡镇,群众仍往县城跑”的问题。
(三)做好赋权事项的对接指导工作。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与乡镇对接,签订赋权协议书,强化指导和帮助,做好本部门下放赋权事项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网络技术支持、业务账号设置、操作流程标准化等工作,并指导乡镇编制办事指南,务求简洁、清晰、易懂,使赋权事项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一要加强培训指导。县司法局牵头组织乡镇综合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类事项的集中培训;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开展指导目录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事项的集中业务培训。县直相关赋权单位要有求必应,配合县司法局、县行政服务中心耐心细致做好业务指导。二要切实便民利民。赋权工作核心在于方便群众,审批服务事项权限赋予乡镇后,相关部门在做好衔接指导的同时,仍需保留未衔接区域和事项的执法、审批职能。行政处罚事项执法衔接要杜绝推诿扯皮,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三要强化监督管理。县直相关赋权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赋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后续监管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不仅“管得住”,还要“管得好”。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为基层赋权工作是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要求,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提升服务质效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扎实推动改革,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中文字幕AV不卡手在线观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主要中文字幕AV不卡手在线观看要亲自抓,分管中文字幕AV不卡手在线观看要具体抓,积极调度,靠前指挥,精心部署,推动工作落实。为加强工作调度,推进赋权工作落实,建立“一季一报告制度”,在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各乡镇将赋权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汇报材料报县政府办411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股(联系人:梁之涵;电话7762585;联系邮箱:ydxxzspzdggg@163.com)。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县行政服务中心要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乡镇和部门赋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1.于都县赋予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87项)
2.于都县赋予银坑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56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
于都县赋予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87项)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类型 |
原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城管局 |
不含贡江镇 |
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施工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城管局 |
不含贡江镇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城管局 |
不含贡江镇 |
4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不含贡江镇 |
5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不含贡江镇 |
6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教科体局 |
|
7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
|
8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
9 |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
10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11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12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
13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
14 |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15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16 |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17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18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19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20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21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22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23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24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25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26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27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28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29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30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31 |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32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33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34 |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35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36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37 |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38 |
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39 |
对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等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不含县中心城区 |
40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管大队 |
交管中队及乡(镇)派出所交管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
41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
42 |
农产品生产中文字幕AV不卡手在线观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3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5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6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7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仅限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不含事故处罚 |
48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仅限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不含事故处罚 |
49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50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
51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
52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
53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
54 |
对致使森林、林木收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
55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56 |
权限内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广新旅局 |
|
57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广新旅局 |
|
58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广新旅局 |
|
59 |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困境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60 |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61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62 |
稻谷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农业农村局 |
|
63 |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64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65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66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67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68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69 |
烈士医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70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71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72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行政给付 |
县应急管理局 |
|
73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
74 |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
75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 |
|
76 |
就业失业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人社局 |
|
7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行政确认 |
县人社局 |
|
78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行政确认 |
县卫健委 |
|
79 |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卫健委 |
|
8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卫健委 |
|
81 |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司法局 |
|
82 |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人社局 |
|
83 |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人社局 |
|
84 |
城市房屋出租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审查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管局 |
|
85 |
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城管局 |
|
86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此项为省清单之外事项,是单位主动下放 |
87 |
两红人员(含苏区老干部)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此项为省清单之外事项,是单位主动下放 |
附件2:
于都县赋予银坑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56项)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 类型 |
原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施工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城管局 |
|
2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
3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教科体局 |
|
4 |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
5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6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7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8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9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10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11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12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13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14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15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16 |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17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18 |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19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20 |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21 |
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22 |
对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等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管局 |
|
23 |
农产品生产中文字幕AV不卡手在线观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24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25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仅限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不含事故处罚 |
26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仅限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不含事故处罚 |
27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
28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
29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
30 |
对致使森林、林木收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
31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广新旅局 |
|
32 |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困境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33 |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34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
35 |
稻谷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农业农村局 |
|
36 |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37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38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39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40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41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42 |
烈士医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43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44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
45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行政给付 |
县应急管理局 |
|
46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
47 |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 |
|
48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 |
|
49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行政确认 |
县卫健委 |
|
50 |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卫健委 |
|
5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卫健委 |
|
52 |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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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城市房屋出租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审查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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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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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部门主动下放 |
56 |
两红人员(含苏区老干部)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县退役军人 |
部门主动下放 |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人:凌全福 2020年6月29日印发